法制網北京12月6日訊 記者胡建輝國家發改委今天公佈《煤炭經營監管辦法(修訂稿)》(下稱《辦法》),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《辦法》提倡有條件的煤礦企業直銷;明確禁止行政機關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。
  《辦法》指出,煤炭經營是指企業從事原煤及其洗選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。對備案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名單,煤炭經營監管部門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、網站等方式予以公告,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。實施煤炭經營異常名錄製度,對違法違規經營的企業,在煤炭經營監管信息系統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予以公示。
  《辦法》提出,儲煤場地不得設在居民生活區、風景名勝區、生態涵養區等環境敏感區域;區域內不同儲煤場地的佈局應體現資源集約開發和節約利用。城市儲煤場地的大型煤堆,要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。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儲煤場地不符合合理佈局要求,由煤炭經營監管部門責令改正,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,但最多不得超過三萬元。
  征求意見截止到12月17日。  (原標題:《煤炭經營監管辦法(修訂稿)》征求意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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